商务部对通用宝马原产美国车型征双反税

发布时间:2011-12-15 来源:新京报 作者:沈玮青 责任编辑:闵成贝

[导读]商务部发布终裁决定,认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.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,将对上述车型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,实施期限两年。

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称,将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.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,实施期限两年,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。

通用宝马被征税

根据公告,上述产品的“双反”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。

早在2009年9月商务部就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申请,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.0升及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“双反”调查。后经审查,商务部将调查车辆的排气量提高到2.5升以上。这也是中国“入世”后,首次对进口整车进行“双反”调查。

今年5月,商务部发布终裁决定,认定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,但并未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征收“双反”税。此次裁定是对这一问题的正式表态。上述产品涉及车企包括通用、克莱斯勒等,反倾销税率为2%-21.5%不等,反补贴税率为0-12.9%。

部分进口车价格将抬升

据商务部统计,上述产品近年来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持续增加。尤其在“双反”调查期末的2009年1至9月,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大幅增加,同时价格下跌,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,影响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。

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认为,商务部此举是正常的贸易诉讼程序。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,征收“双反”税后,购买上述型号汽车的价格必然会升高。他表示,此类汽车产品不属于竞争性产品,具有替代性,此举将会为其他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的竞争创造空间。上述企业的在华销售业绩也会因此受到影响。

附对各公司的具体征收比例:

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如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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